世界上的開源許可證(Open Source License)大概有上百種,而我們常用的開源軟體協議大致有GPL、BSD、MIT、Mozilla、Apache和LGPL,
從下圖中可以看出幾種開源軟體協議的區別,
以下是上述協議的簡單介紹:
GPL
GNU是GNU General Public Licence的簡寫,我們很熟悉的Linux就是采用了GPL,GPL協議和BSD, Apache Licence等鼓勵代碼重用的許可很不一樣,GPL的出發點是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和參考/修改/衍生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但不允許修改后和衍生的代碼做為閉源的商業軟體發布和銷售,這也就是為什么我們能用免費的各種linux,包括商業公司的linux和linux上各種各樣的由個人,組織,以及商業軟體公司開發的免費軟體了,
GPL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只要在一個軟體中使用(“使用”指類別庫參考,修改后的代碼或者衍生代碼)GPL協議的產品,則該軟體產品必須也采用GPL協議,既必須也是開源和免費,這就是所謂的“傳染性”,GPL協議的產品作為一個單獨的產品使用沒有任何問題,還可以享受免費的優勢,
由于GPL嚴格要求使用了GPL類別庫的軟體產品必須使用GPL協議,對于使用GPL協議的開源代碼,商業軟體或者對代碼有保密要求的部門就不適合集成/采用作為類別庫和二次開發的基礎,
其它細節如再發布的時候需要伴隨GPL協議等和BSD/Apache等類似,
LGPL
LGPL即GNU寬通用公共許可證,是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的簡稱,LGPL是GPL的一個為主要為類別庫使用設計的開源協議,和GPL要求任何使用/修改/衍生之GPL類別庫的的軟體必須采用GPL協議不同,LGPL允許商業軟體通過類別庫參考(link)方式使用LGPL類別庫而不需要開源商業軟體的代碼,這使得采用LGPL協議的開源代碼可以被商業軟體作為類別庫參考并發布和銷售,
但是如果修改LGPL協議的代碼或者衍生,則所有修改的代碼,涉及修改部分的額外代碼和衍生的代碼都必須采用LGPL協議,因此LGPL協議的開源代碼很適合作為第三方類別庫被商業軟體參考,但不適合希望以LGPL協議代碼為基礎,通過修改和衍生的方式做二次開發的商業軟體采用,
GPL/LGPL都保障原作者的知識產權,避免有人利用開源代碼復制并開發類似的產品,
BSD
BSD是Berkly Software Distribution的簡寫,BSD開源協議是一個給于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協議,BSD許可證原先是用在加州大學柏克利分校發表的各個4.4BSD/4.4BSD-Lite版本上面的,后來也就逐漸沿用下來,1979年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發布了BSD Unix,被稱為開放源代碼的先驅,BSD許可證就是隨著BSD Unix發展起來的,BSD許可證被Apache和BSD作業系統等開源軟體所采納,
相較于GPL許可證和MPL許可證的嚴格性,BSD許可證就寬松許多了,一樣是只需要附上許可證的原文,不過比較有趣的是,它還要求所有進一步開發者將自己的著作權資料放上去,所以拿到以BSD許可證發行的軟體可能會遇到一個小狀況,就是這些著作權資料許可證占的空間比程式還大,
MIT
MIT是和BSD一樣寬范的許可協議,作者只想保留著作權,而無任何其他了限制.也就是說,你必須在你的發行版里包含原許可協議的宣告,無論你是以二進制發布的還是以源代碼發布的,MIT協議又稱麻省理工學院許可證,最初由麻省理工學院開發,被授權人權利:1、被授權人有權利使用、復制、修改、合并、出版發行、散布、再授權及販售軟體及軟體的副本,2、被授權人可根據程式的需要修改授權條款為適當的內容,被授權人義務:在軟體和軟體的所有副本中都必須包含著作權宣告和許可宣告,
MPL
MPL是The Mozilla Public License的簡寫,是1998年初Netscape的 Mozilla小組為其開源軟體專案設計的軟體許可證,MPL許可證出現的最重要原因就是,Netscape公司認為GPL許可證沒有很好地平衡開發者對源代碼的需求和他們利用源代碼獲得的利益,同著名的GPL許可證和BSD許可證相比,MPL在許多權利與義務的約定方面與它們相同(因為都是符合OSIA 認定的開源軟體許可證),但是,相比而言MPL還有以下幾個顯著的不同之處:
- MPL雖然要求對于經MPL許可證發布的源代碼的修改也要以MPL許可證的方式再許可出來,以保證其他人可以在MPL的條款下共享源代碼,但是,在MPL 許可證中對“發布”的定義是“以源代碼方式發布的檔案”,這就意味著MPL允許一個企業在自己已有的源代碼庫上加一個介面,除了介面程式的源代碼以MPL 許可證的形式對外許可外,源代碼庫中的源代碼就可以不用MPL許可證的方式強制對外許可,這些,就為借鑒別人的源代碼用做自己商業軟體開發的行為留了一個豁口,
- MPL許可證第三條第7款中允許被許可人將經過MPL許可證獲得的源代碼同自己其他型別的代碼混合得到自己的軟體程式,
- 對軟體專利的態度,MPL許可證不像GPL許可證那樣明確表示反對軟體專利,但是卻明確要求源代碼的提供者不能提供已經受專利保護的源代碼(除非他本人是專利權人,并書面向公眾免費許可這些源代碼),也不能在將這些源代碼以開放源代碼許可證形式許可后再去申請與這些源代碼有關的專利,
- 對源代碼的定義:而在MPL(1.1版本)許可證中,對源代碼的定義是:“源代碼指的是對作品進行修改最優先擇取的形式,它包括:所有模塊的所有源程式,加上有關的介面的定義,加上控制可執行作品的安裝和編譯的‘原本’(原文為‘Script’),或者不是與初始源代碼顯著不同的源代碼就是被源代碼貢獻者選擇的從公共領域可以得到的程式代碼,”
- MPL許可證第3條有專門的一款是關于對源代碼修改進行描述的規定,就是要求所有再發布者都得有一個專門的檔案就對源代碼程式修改的時間和修改的方式有描述,
Apache Licence 2.0
Apache Licence是著名的非盈利開源組織Apache采用的協議,該協議和BSD類似,同樣鼓勵代碼共享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權,同樣允許代碼修改,再發布(作為開源或商業軟體),需要滿足的條件也和BSD類似:
- 需要給代碼的用戶一份Apache Licence,
- 如果你修改了代碼,需要再被修改的檔案中說明,
- 在延伸的代碼中(修改和有源代碼衍生的代碼中)需要帶有原來代碼中的協議,商標,專利宣告和其他原來作者規定需要包含的說明,
- 如果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一個Notice檔案,則在Notice檔案中需要帶有Apache Licence,你可以在Notice中增加自己的許可,但不可以表現為對Apache Licence構成更改,
Apache Licence也是對商業應用友好的許可,使用者也可以在需要的時候修改代碼來滿足需要并作為開源或商業產品發布/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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