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申請人深圳騰訊公司、騰訊科技公司是微信社交軟體產品的權利人和運營者,兩申請人投入資源構筑起微信公眾平臺龐大的內容資料生態,由此獲得的微信公眾號文章內容資訊、資料資訊、微信公眾號正常運營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2、被申請人提供用于爬取微信公眾號平臺各類資料的產品和服務,令兩申請人承擔了額外的平臺運行成本,干擾微信公眾平臺正常運行,破壞微信公眾平臺健康生態秩序的可能性大,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可能性較高,
3、用戶使用被申請人提供的資料爬取產品爬取微信公眾號平臺資料,占用微信公眾平臺的網路帶寬,擠占微信基礎產品體驗的服務運營資源,對資料權益造成侵害的可能性較高,也可能對用戶資訊和資料安全造成危害,
詳情 掃面下方二維碼觀看

轉載請註明出處,本文鏈接:https://www.uj5u.com/houduan/170792.html
標籤:Python
上一篇:PYTHON資料型別(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