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目前并未出臺專門針對網路爬蟲技術的法律規范,但在司法實踐中,相關判決已屢見不鮮,K 哥特設了“K哥爬蟲普法”專欄,本欄目通過對真實案例的分析,旨在提高廣大爬蟲工程師的法律意識,知曉如何合法合規利用爬蟲技術,警鐘長鳴,做一個守法、護法、有原則的技術人員,
案情介紹
2011年1月微信問世,騰訊公司經過持續投入,構建起包括微信平臺、微信個人用戶、開放平臺、微信支付、小程式等產品功能和服務,構建起包括微信平臺、微信個人用戶、公眾號運營者、第三方服務商等多角色主體共同參與的微信生態系統,為了保障微信生態系統的健康發展,維護包括微信公眾平臺在內的運營秩序和用戶資訊安全,保證良好的用戶體驗,騰訊公司作為平臺經營者和管理者,通過在微信公眾平臺官網(https://mp.weixin.qq.com)設定 robots 協議,禁止任何第三方通過爬蟲技術抓取微信公眾號平臺資訊內容及資料,制定并公示了各種微信平臺規則對微信公眾平臺資訊內容及資料資源安全進行保護,
被告系“極致了”(www.jzl.com)產品的經營者斯氏(杭州)新媒體科技有限公司,未經騰訊公司許可利用爬蟲技術非法抓取微信公眾平臺資訊內容及資料,并對外提供公眾號及其文章的搜索、公眾號導航及排行、公眾號資料抓取、公眾號資料分析等微信公眾號資料服務,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系利用非法抓取的微信公眾號源網頁資訊內容和資料,通過簡單的統計和分析后對外提供微信公眾號資料服務的寄生經營行為,重構了微信公眾號的資料評價體系,違背了微信公眾平臺產品設計邏輯和運營原則,損害了微信平臺生態系統的健康,損害了原告的商業利益,具有不正當性,
法院觀點
原告騰訊公司和騰訊科技公司系微信公眾平臺的經營者和管理者,被告斯氏公司是“極致了”網站經營者,原告在微信公眾平臺官網設定了 robots 協議,禁止任何第三方通過爬蟲技術爬取微信公眾號平臺資訊內容及資料,制定并公示了各種微信平臺規則對微信公眾平臺資訊內容及資料資源安全進行保護,但“極致了”網站利用爬蟲技術,繞開、突破了“微信登錄限制”和“IP訪問限制”,爬取微信公眾平臺資訊內容及資料,并通過網站對外提供公眾號搜索、導航及排行等資料服務,
法院經審理認定,“極致了”網站突破IP訪問限制和封禁措施,破壞了微信產品登錄訪問服務運行,同時“爬蟲”行為會對微信服務器造成負擔,構成對微信公眾號正常運行的妨礙,此外,被控行為也妨礙了微信產品的正常運行機制,“極致了”提供微信公眾號及文章搜索、展示等服務,構成了對微信公眾號部分資料內容服務的實質性替代,進而損害兩原告通過對外授權可獲取的合作利益等商業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判決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斯氏(杭州)新媒體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即立即停止非法抓取微信公眾號(http://mp.weixin.qq.com)資訊內容及資料、停止對外提供微信公眾號及其文章搜索、公眾號排行及推薦、公眾號資料抓取等涉案相關資料服務,并洗掉已經存盤的前述資料;
二、被告斯氏(杭州)新媒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60萬元;
三、被告斯氏(杭州)新媒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極致了網站(www.jzl.com)連續七日刊登宣告為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消除影響(宣告內容需經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由法院登報公開判決主要內容,登報費用由被告斯氏(杭州)新媒體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關于賠償數額,兩原告主張以被告因侵權行為的獲利作為賠償的依據,一是以每月付費會員收費為計算維度,(2020)廈鷺證內字第102658號公證書載明被控網站截止原告公證時付費用戶會員為8197人,付費會員分為三個等級(高級會員為89元每月,豪華會員為149元每月,超級會員為299元每月),僅以每月89元為計算基數,則“極致了”網站每月收取的會員費用為8197人*89元每月=729533元,根據兩原告提交的就“極致了”網站對付費會員提供服務情況等進行的公證,即“極致了”網站對網站會員進行收費截止2021年8月至少已經10個月,考慮付費會員可能在不斷增長變化的前提下,暫以729533元的50%為基數,“極致了”網站僅僅在10個月就付費會員獲利為:729533元每月*50%*10個月=3647665元,此外,綜合“極致了”網站實際收費會員制度運行時間遠遠早于2020年9月,故“極致了”網站實際獲利情況遠遠不止于此,二是以單次監控/采集收集為計算維度,“極致了”網站最低一級的付費會員費用為每月89元,含300次閱讀數監控和300次資料回采,即平均每次監控/回采收益約為0.15元,(2020)廈鷺證內字第102658號公證書載明被控網站截止原告公證時“極致了”網站已回采超過6億公眾號文章,即僅資料回采部分獲利為6億*0.15元=9000000元,考慮“極致了”網站還提供閱讀數監控等其他服務,“極致了”網站實際獲利不止于該金額,綜上,原告主張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00萬元,被告抗辯其經營的“極致了”網站獲利較少,但未提交客觀證據予以證明,
法院注意到如下事實:
1.被告在庭審中自認“極致了”網站于2020年5月上線,其中下線四個月后又重新上線直至2021年8月,被告在明知“極致了”網站涉嫌侵權的情況下仍然重新上線“極致了”網站,說明侵權主觀惡意較大;
2.微信在社交產品市場中擁有極高的市場占有率,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商業價值十分可觀,微信公眾號擁有眾多用戶,具有較高的市場價值,能夠給兩原告帶來可觀的市場收益,同時微信公眾號能夠穩定地吸引海量用戶資料,具有較大的資料衍生產品開發空間,能給兩原告帶來可觀的增值利潤;
3.被控“極致了”網站通過多個不同網址以及多個公眾號進行宣傳、服務,每日爬取的公眾號及文章數量較大;
4.結合“極致了”網站不同產品、不同服務的報價等情節予以酌情考量其銷售利潤;
5.被控行為雖然造成了微信用戶對微信公眾號資料部分流量的流失,兩者之間只是具有或然性關聯關系;
6.“極致了”網站提供微信公眾號文章搜索服務中,點擊文章標題查看微信公眾號文章內容仍需跳轉回微信公眾號進行展示;
7.兩原告為本案訴訟采取了多次公證證據保全措施,并委托律師參與訴訟,需要支付合理維權費用,
綜合考量上述因素,法院酌定被告連帶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60萬元,
判決文書
杭州鐵路運輸法院(2021)浙8601民初309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分析
本案的重點有兩處,一是“極致了”網站使得網路用戶無需登錄微信賬號、訂閱微信公眾號即可在“極致了”網站查看除了微信公眾號文章以外的相關閱讀數、點贊數等相關資料內容,影響微信用戶協議的履行,破壞微信公眾號資料的展示規則,對微信公眾號點贊數、閱讀數、公眾號主體資訊等部分資料內容構成實質性替代,分流了微信產品的部分潛在用戶;二是微信客戶端不僅向網路用戶提供可以直接訪問微信公眾號及文章的搜索鏈接,還可以向搜狗搜索提供引擎獨家授權、允許搜狗提供公眾號及文章搜索,“極致了”官網提供微信公眾號及文章搜索、展示等服務,已經構成對微信公眾號部分資料內容服務的實質性替代,進而損害兩原告通過對外授權可獲取的合作利益等商業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目前市面上有不少類似于本案的產品,通過抓取各種內容平臺資料,進行資料整理、加工處理后推出相關產品,長久做下去的必然是和官方有合作的,單單依靠爬蟲進行資料采集的話,只要被平臺方發現,告上法庭,必然會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搞不好還有破壞計算機系統罪,廣大爬蟲工程師們如果公司正在研發此類產品,一定要確認是否與官方有合作,多多關注業務的合法合規性,避免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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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Pyth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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