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目前并未出臺專門針對網路爬蟲技術的法律規范,但在司法實踐中,相關判決已屢見不鮮,K 哥特設了“K哥爬蟲普法”專欄,本欄目通過對真實案例的分析,旨在提高廣大爬蟲工程師的法律意識,知曉如何合法合規利用爬蟲技術,警鐘長鳴,做一個守法、護法、有原則的技術人員,
案情介紹
2015年,被告人肖某開發了一款免費看小說 APP,為了牟利,肖某從騰訊廣告聯盟下載廣告包并插入該 APP 應用程式,用戶在通過該 APP 閱讀小說時點擊其中的廣告,廣告聯盟會自動以點擊量計算廣告推廣費,之后肖某注冊成立“某網路技術作業室”公司,并以公司名義將 APP 陸續上架到應用商城,為通過著作權資質的審查,肖某偽造相應作品轉讓授權證明上傳至各應用商城,
2019年,肖某成立公司開發“悅讀免費小說”手機 APP 軟體并上架,提供網路小說在線閱讀服務,后為獲取更多利益,肖某將網路爬蟲程式植入 APP 應用中,自動爬取互聯網上各小說網站的網頁鏈接、小說名稱、小說作者、小說簡介、小說圖片等資訊,并分類存放于騰訊云服務器當中,且不間斷更新爬取內容,用戶在 APP 中搜索或點擊相關資訊后,APP 將自動爬取到的小說資訊提取出來,發送并快取在上述服務器中,再通過第三方網頁重新排版,并插入廣告公司提供的廣告供用戶閱讀,
騰訊公司每月根據該程式中的點擊量按每次單價 0.2 元至 1 元不等的價格結算廣告推廣費,費用轉到長沙暢想網路技術作業室的銀行賬戶,為了規避風險,肖某分別于2020年5月26日、7月17日以其父親肖某、母親王某的身份注冊上海昶悠網路技術作業室和上海毓璃網路技術作業室,并用該兩個公司的對公銀行賬戶接收騰訊公司結算的廣告推廣費用,
2021年6月,北京騰飛克科技有限公司發現“悅讀免費小說” APP 在未經其許可的情況下,大量非法復制了該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經廣東甄明司法鑒定所鑒定:固定至“悅讀免費小說” APP 中 576 部小說作品與永豐舸渡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擁有著作權的小說作品具有相同名稱,其中 551 部小說作品相似度大于70%,
公訴機關變更起訴為:經廣東甄明司法鑒定所于2022年2月25日鑒定,固定到“悅讀免費小說” APK 檔案并通程序式獲得“悅讀免費小說侵權書單.xlsx”同名小說 4547 本,經檢驗,與著作權方提供的著作權小說相似度大于70%的共計 3968 本,上述相似度大于70%的小說合計 4519 本,
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期間,長沙暢想網路技術作業室廣告收益 9167638.55 元,上海毓璃網路技術作業室廣告收益 10863914.2 元,上海昶悠網路技術作業室廣告收益 286828.46 元,肖某共獲取廣告推廣費 2000 余萬元,
法院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資訊網路提供權利人享有資訊網路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行為,通過上傳到網路服務器、設定共享檔案或者利用檔案分享軟體等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置于資訊網路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為”,
本案中被告人肖某開發的“悅讀免費小說” APP 中設定了爬蟲程式從其他網站扒取小說書名、封面、網站鏈接等,并把小說鏈接、小說簡介、小說名字等資訊存盤到其服務器里,并且進行了增減、排版和過濾,插入廣告,讀者可以六種方式通過“閱讀免費小說” APP 進行閱讀,其中“立即閱讀”模式讀者可以在該 APP 頁面直接閱讀小說,“全書快取”模式可以下載小說供讀者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閱讀,“悅讀免費小說”中扒取的小說均未經過著作權或其授權人的許可,侵害了著作權權利人的資訊網路傳播權,
被告人肖某辯護其服務器中并未存盤小說,但存盤了小說鏈接、小說簡介、小說名字,雖然“悅讀免費小說” APP 中確實有鏈接服務,但是其提供的不是普通鏈接服務,用戶點擊后并不直接跳轉到第三方網頁首頁,而是直接在該 APP 中顯示相關頁面,被告人亦供述“悅讀免費小說” APP 默認是全屏閱讀,讀者都是在 APP 的界面中進行閱讀,在全屏閱讀時分辨不出在哪個網站進行觀看小說的,因為軟體自動進行了轉碼閱讀,只有讀者自己退出全屏閱讀點擊選單才能看到是在哪個網站看到的,也就是說讀者完全感覺是在“悅讀免費小說” APP 中進行閱讀,而不是在其他網站進行閱讀,故應當認定屬于復制發行和傳播行為,“悅讀免費小說” APP 中扒取的小說經司法鑒定與被害人北京騰飛克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包括資訊網路傳播權的小說相似度大于70%的有 4519 部,因此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權利人資訊網路傳播權的行為,
法院認為,被告人肖俊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權利人許可,擅自在其開發的“悅讀免費小說” APP 中復制發行他人享有著作權權利的文字作品,其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肖俊非-法-經營數額達 2000 余萬元,非法復制發行他人作品的數量眾多,屬于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并處罰金,
2021年12月24日,永豐縣人民檢察院以肖某犯侵犯著作權罪提起公訴,2022年8月15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肖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相應罰金,肖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2年10月25日,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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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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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繳被告人肖某違法所得 20318381.21 元及其產生的收益,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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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蘋果 macbookpro 電腦一臺,
判決文書
(2022)贛0825刑初2號
案例分析
根據案情介紹,肖某通過網路爬蟲技術爬取電子小說資訊,為用戶提供直接閱讀、下載功能,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閱讀,符合資訊網路傳播行為的實質性要件,侵犯了權利人的資訊網路傳播權,并依此獲取了巨額的利益,這種行為明顯是觸犯了法律法規的,這種小說侵犯著作權案屢見不鮮,早在2011年,盛大文學就告了“小說5200”網站的侵權行為,后者的相關負責人最終也都被判刑了,在網路上爬取喜歡的小說,供自己或朋友閱讀,見仁見智,但是切莫大量的爬取小說、文章等,然后借此獲利,這是缺乏道德,且違反法律的行為,
通過爬蟲侵犯著作權來獲取作品并以盈利的方式使用,將著作權人的勞動成果無償占為己有,對著作權人造成經濟損失,同時,這種行為也扭曲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給那些合法獲得授權并按照規定使用作品的人帶來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一旦大眾缺乏著作權意識,都抱著白嫖的心理,使得盜版抄襲行為猖獗,形成一種惡性的市場環境,必然會打擊原創者的積極性,好的作品將會越來越少,
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提供作品的獲利方式不再局限于收取會員注冊費或者作品下載費、閱讀費等直接、傳統的收益方式,而是逐漸轉向收取第三方高額廣告費等間接方式,利用海量用戶在使用軟體時的巨大廣告點擊量牟取暴利,這不失為一種好的策略,但切記提供的產品一定不能是侵權所得,不然獲利再多,也遲早有吐出來的那一天,誰都想賺錢,不過一定要通過合法合規的渠道,
還是老話長談,技術本身是無罪的,但謹記不要利用技術來實施可能違法犯罪的行為,不要心懷僥幸,若一直游走于刀尖,出事是遲早的事情,一定不要為一時的利益蒙蔽了雙眼,在此勸諫各位爬蟲工程師們,切莫觸碰灰黑地帶,越過了法律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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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Pyth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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