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哥們注意安全吶 又有一個老哥進去了


網上流傳一個順口溜:爬蟲玩得好,監獄進得早。資料玩得溜,牢飯吃個夠。
自2019年9月以來,多家知名公司相關人員被抓或被調查,這些機構均涉及大資料風控業務和爬蟲技術的應用。由此,大資料業務的合規合法問題、爬蟲技術的合理應用問題,引起了大資料和金融科技行業的特別重視。
爬蟲技術違規嗎?開展業務到底存在哪些風險點?
近日,在一本學院的風控與助貸業務課堂上,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伙人及管理委員會成員冉晉律師,特別就大資料行業的合規合法問題進行了深入解讀。以下為部分內容整理。
01 “爬蟲”本中立,資料應保護
一、公民個人資訊不可侵犯
現在國家對資料行業和資料相關業務的整頓非常嚴厲。
最近有這樣一個案例:X公司是某快遞公司的分包服務商,可以登錄該快遞公司的后臺查詢快遞資訊。X公司的一名員工自行開發了一個爬蟲軟體,利用這家快遞公司給的權限密碼登錄后臺系統,抓取了后臺25萬條用戶資訊。
這個案件被發現后,開發爬蟲軟體的員工被定為主犯抓捕,公司法人被定為從犯一起抓捕。公司法人沒有參與這件事,不是第一責任人,但仍然是責任關系方。從判刑上來看,主犯是3-7年量刑,從犯是1-2年量刑。可見,資料安全的問題是涉及全行業的,不僅限于金融科技領域。
二、爬蟲技術只是中立的工具
最近被查的大資料風控機構,都涉及爬蟲技術。一時間,網路爬蟲技術被推到了風口浪尖。
在大資料行業內被廣泛使用的網路爬蟲技術,到底是什么呢?其實,網路爬蟲,是互聯網時代被普遍運用的一項網路資訊搜集技術。該項技術最早應用于搜索引擎領域,是搜索引擎獲取資料來源的支撐性技術之一。簡單來說,它包含三個步驟:采集資訊、資料存盤和資訊提取。“爬蟲”作為一種計算機技術,理論上來說具有技術中立性,在法律上也從未被明令禁止。它不像計算機病毒,計算機病毒本身就是負面的、破壞性的,而爬蟲是中立的。
那么使用爬蟲技術有什么風險呢?如果在獲取資料的程序中,無法甄別哪些資料可以爬取,哪些資料禁止爬取,甚至為爬取資料而破解被爬服務器的防護措施,或者破壞被爬服務器的資訊系統,就會觸及監管紅線。
02 資料爬蟲主要涉及的三類罪名
對爬蟲技術應用不當的企業,可能涉及的罪名有三個: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1.爬取的資料資訊屬于公民個人資訊范疇
公民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2.利用爬蟲技識訓取的公民個人資訊為非法獲取的
利用爬蟲技術收集公民個人資訊資料,應當獲得被收集人的同意,尤其是在資料中包含身份證號、信用資訊等敏感資料的情況下,還需要獲得明示同意。同時,利用網路漏洞非法下載、非法購買等行為,都屬于“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
3.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達到“情節嚴重”以上的標準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信內容、征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信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上述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都屬于“情節嚴重”。
4.相關法律依據:《刑法》第253條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程序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款的規定處罰。
合規建議:
利用爬蟲技識訓取公民個人資訊的,應該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否則極易落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法律風險范疇。
此外,關于在公民個人資訊已合法公開的情況下,利用爬蟲技術對其進行抓取是否構成非法獲取這一問題,暫時沒有明確答案,但《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三次審議稿)第816條寫到:行為人收集、處理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資訊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資訊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從立法走向上來判斷,收集已合法公開的個人資訊應不屬于違法,但在立法尚不完善的階段,仍建議謹慎使用爬蟲技術抓取公開的個人資訊。
二、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罪
1.利用爬蟲技術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獲取資料,或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不得破壞計算機及其相關的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路)安全,破壞其運行環境安全、資訊安全,影響其功能正常發揮。因此企業若在爬取資料時,存在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的行為,包括破解被爬企業的防抓取措施、加密演算法、技術保護措施等,則很有可能被認定為“侵入或以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
2.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達到“情節嚴重”以上的標準
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路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資訊十組以上,或獲取其他的身份認證資訊五百組以上的,均屬于“情節嚴重”。
3. 相關法律依據:《刑法》第285條
【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盤、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或者對該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款的規定處罰。
合規建議:
嚴格禁止通過技術手段繞過服務器的訪問限制,或破解被爬網站為保護資料而采取的加密演算法及技術保護措施,從而對被爬網站受保護的計算機資訊系統中的資料進行爬取。
若被爬網站設定了獲取資料資訊的措施(包括實名認證、賬號密碼、內部權限等),爬蟲企業應避免通過偽造實名認證或竊取賬號密碼、內部權限的形式獲取資料。
避免或謹慎抓取身份認證資訊(網路金融服務的身份資訊10組/其他身份認證資訊500組)。
三、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
1.提供資料資訊的網站為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
高頻使用的網站,如“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資訊公開網”以及各地政府網站等,都屬于“國家事務”網站的法律范疇內。
2.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具有侵入行為
(1)只要有侵入行為,而不論侵入行為的結果。
(2)目前司法解釋未對“侵入”進行具體的定義,但一般法院在認定上主要有兩種方式:1)以非法手段登錄網站,獲取原本不該有權限獲取的資料資訊;2)將惡意程式、非法檔案等發送至網站,對網站的正常運行產生影響。
(3)在爬取此類網站的公開資料時,不存在“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的情形。但當批量爬取資料資訊時,需特別關注是否會對網站的正常運行產生影響,切不可逾越紅線。
今年曾有報道稱,裁判文書網資料被爬取后標價售賣。由于裁判文書網被很多技術公司通過爬蟲系統無限制并發訪問獲取資料,造成網站負荷過大,正常用戶無法訪問。最高人民法院發文稱,為了對抗爬蟲技術,更好地確保正常用戶訪問性能,相關方面已采取多種方式,包括驗證碼技術等,防止爬蟲功能。
合規建議:
對大資料公司,特別是大資料風控企業來說,獲取“裁判文書網”“執行資訊公開網”的資料非常普遍且重要,但爬取這類國家事務網站的資訊時應當尤為審慎,特別是在網站已采取相關“反爬措施”的情況下,仍強行惡意突破防護措施爬取資料,對網站運行造成影響的,均可能構成本罪。
除上述法律風險以外,利用爬蟲技術手段還可能產生構成不正當競爭、侵犯資訊網路傳播權等法律風險。
相關法規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
2.《網路安全法》第41條、第42條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4、5條
4.《資訊安全技術 個人資訊安全規范》第3.6、5.1、5.3、5.5條
5.《刑法》第253條
6.《刑法》第285條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
8.《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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