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專案變更約定
1.1.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2.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2.1. 繼續履行
2.2. 采取補救措施
2.3. 賠償損失
2.4. 支付約定違約金或定金
3. 注意事項
3.1. 當事人的法律資格
3.2. 質量驗收標準
3.3. 驗收時間
3.4. 技術支持服務
3.5. 損害賠償
3.6. 保密約定
3.7. 合同附件
3.8. 法律公證
4. 關于合同不明確情況的處理
4.1.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4.2. 沒有這些標準的,按產品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標準執行
4.3. 履行地點不明確時,按標的性質不同而定:接受貨幣在接受方,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方所在地
4.4. 履行期限不明的,債務人可隨時履行,債權人可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4.4.1. 兩年
4.5. 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4.6.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
4.6.1. 【21上選56】
4.6.2.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事項,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4.6.2.1. 【22上選56】
5. 合同變更控制系統
5.1. 變更的提出
5.2. 變更請求的審查
5.3. 變更的批準
5.4. 變更的實施
5.5. 【19上選58】
5.6. “公平合理”是合同變更的處理原則
5.6.1. 首先確定合同變更量清單,然后確定變更價款
5.6.1.1. 【21下選57】
5.6.1.1.1. 【19下選57】
5.6.1.1.2. 【22下選56】
5.6.2. 合同中已有適用于專案變更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5.6.3. 合同中只有類似于專案變更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5.6.4.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專案變更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監理工程師和業主確認后執行
5.6.4.1. 【20下選57】
6. 合同檔案管理
6.1. 合同檔案管理
7. 索賠處理
7.1. 索賠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程序中,當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而遭受損失時,向另一方提出賠償要求的行為
7.2. 屬于經濟補償行為,而不是懲罰
7.3. 目的
7.3.1. 工期索賠
7.3.1.1. 延長施工時間
7.3.2. 費用索賠
7.3.2.1. 調整合同價款
7.4. 依據
7.4.1. 合同規定的索賠
7.4.1.1. 在合同檔案中能夠找到依據
7.4.2. 非合同規定的索賠
7.4.2.1. 合同檔案中沒有專門的文字敘述
7.4.2.2. 根據該合同某些條款的含義,推論出一定的索賠權
7.5. 業務性質
7.5.1. 工程索賠
7.5.1.1. 工程專案建設中施工條件或施工技術、施工范圍等變化引起的索賠事項
7.5.1.2. 頻率高,索賠費用大
7.5.2. 商務索賠
7.5.2.1. 物資采購、運輸和保管等方面引起的索賠
7.6. 處理方式
7.6.1. 單項索賠
7.6.1.1. 一事一索賠
7.6.2. 總索賠
7.6.2.1. 綜合索賠或一攬子索賠
7.6.2.2. 對整個工程(或某項工程)中所發生的數起索賠事項,綜合在一起進行索賠
7.7. 條件
7.7.1. 存在違約行為和事實
7.7.2. 造成了損失
7.7.2.1. 業主也無法預見到的客觀原因
7.7.2.1.1. 延長工期補償,但得不到費用補償
7.7.2.2. 業主自身方面的原因
7.7.2.2.1. 延長工期,還應給予費用補償
7.7.3. 責任應由對方承擔
7.8. 依據
7.8.1. 實施合同檔案,包括招標檔案、合同文本及附件
7.8.2. 法律如《合同法》、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
7.8.3. 資訊系統工程的標準、規范和檔案
7.8.4. 憑證,包括來往檔案、簽證及更改通知、會議紀要、進度表、產品采購
7.8.5. 其他相關檔案,包括市場行情記錄、各種會計核算資料
7.9. 流程
7.9.1. 提出索賠要求
7.9.1.1. 索賠事項發生后28天內
7.9.1.2. 書面的索賠通知書
7.9.1.3. 向監理工程師正式提出索賠意向通知
7.9.2. 報送索賠資料
7.9.2.1. 在索賠通知書發出后的28天內
7.9.2.2. 詳細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7.9.2.3. 向監理工程師提出
7.9.3. 監理工程師答復
7.9.3.1. 28天內給予答復
7.9.3.2. 要求索賠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7.9.3.3. 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得到認可
7.9.4. 索賠認可
7.9.5. 持續索賠
7.10. 原則
7.10.1. 索賠必須以合同為依據
7.10.2. 必須注意資料的積累
7.10.3. 及時、合理地處理索賠
7.10.4. 加強索賠的前瞻性
8.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條規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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