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區塊鏈技術與司法的融合不斷深入,“通過區塊鏈技術存盤的電子資料”(以下簡稱“區塊鏈證據”)已經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司法實踐特別是在線訴訟中,為了構建明確統一的制度規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以下簡稱《在線訴訟規則》,將于8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對區塊鏈證據的司法認定問題作了專門規定,初步架構了在線訴訟中區塊鏈證據審查認定的規則體系,對實踐中準確把握區塊鏈證據具有重要意義,

區塊鏈證據規則的理論邏輯
《在線訴訟規則》第十六條確認了區塊鏈證據上鏈后推定未經篡改的效力,第十七條明確了區塊鏈證據上鏈后的真實性審查標準,第十八條規定了上鏈前資料的真實性審查規則,第十九條規定了區塊鏈證據真實性訴爭中當事人可以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提出意見或者委托鑒定等,從理論上看,這四條規定呈現出“成本控制與訴訟效率為先—公平正義為本—權利保障為重”的邏輯架構,
首先,區塊鏈證據上鏈后推定未經篡改這一證據規則體現了成本控制與訴訟效率為先的價值理念,在司法活動中,“信任成本”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成本,甚至是最大的成本,為何傳統的電子資料在司法實踐中被法庭明確采信的比例低?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傳統電子資料存在容易修改、偽造等“信任危機”,當事人提交電子資料以及法庭認定電子資料都需要耗費巨大成本,比如當事人需要將電子資料進行公證等,法庭需要足夠的技術支撐來辨別電子資料的可信度,區塊鏈技術在司法中的適用建立了一種去中心化的信任結構,其首要價值在于可以降低“信任成本”,提升訴訟效率,從技術層面看,區塊鏈技術最大的優勢在于賦予電子資料以“指紋”,且可以保證寫入區塊鏈的資料不被更改,這主要通過哈希值和去中心化實作,基于這兩大技術,區塊鏈證據保證了存入區塊鏈上的證據不被修改,繼而保證其真實性,解決電子資料的轉化式應用和電子資料的無痕修改兩大難題,《在線訴訟規則》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作為證據提交的電子資料系通過區塊鏈技術存盤,并經技術核驗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電子資料上鏈后未經篡改”,該規定在制度層面賦予了區塊鏈證據上鏈后的真實性推定效力,只有在“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情況下才能推翻此種推定,因此,該規則暗含降低電子資料審查認定的“信任成本”、提高訴訟效率的價值不言而喻,
其次,區塊鏈證據真實性審查規則分為上鏈前與上鏈后兩個層面的規定體現了“公正為本”的價值訴求,理論界有觀點認為,區塊鏈不需要通過各類證據的組合以及鏈式論證來驗證自身的真實性,它本身就能夠完成自身的真實性檢驗,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某種程度上陷入了對技術的過度迷信,區塊鏈技術的司法適用至少在三個層面不能夠保證電子資料的真實性:一是無法保證鏈下生成電子資料的真實性,二是難以保證區塊鏈上的證據系訴爭的電子資料(例如對鏈上生成的資料進行“多版本預留”),三是私有鏈、聯盟鏈的存在并未真正實作去中心化,從而使得區塊鏈證據上鏈后仍然存在篡改的可能,《在線訴訟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的區塊鏈證據上鏈后的真實性審查標準,第十八條規定的上鏈前資料的真實性審查規則,對此進行了充分回應,最高人民法院劉崢、何帆、李承運聯合撰寫的《〈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理解與適用》一文也表示,雖然區塊鏈技術本身具有防篡改的優勢和特點,但這種技術保障并非絕對的,區塊鏈技術的底層架構、共識機制、節點數量和分布,以及存證主體的合法性、存證所依賴的軟硬體系統乃至存證技術規范等因素,均可能影響到上鏈后資料的真實性,因此,《在線訴訟規則》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在當事人針對上鏈后的區塊鏈證據提出真實性異議時,仍需要人民法院從存證平臺資質、當事人與存證平臺的關系、存證平臺資訊系統、存證技術和程序是否符合標準等方面審查判斷其真實性,總而言之,從上鏈前與上鏈后兩個層面開展區塊鏈證據真實性審查的規則是在充分肯定“技術自證”基礎上適度的、必要的謹慎,體現了對“公正為本”價值訴求的恪守,
最后,賦予當事人可以提出區塊鏈證據上鏈前、上鏈后真實性異議的權利、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發表意見以及申請法院鑒定區塊鏈證據真實性的權利等內容,體現了區塊鏈證據規則所具有的“權利保障為重”邏輯,
區塊鏈證據規則的體系化
《在線訴訟規則》確立的區塊鏈證據規則僅完成了將區塊鏈證據的審查認定規則區分為“入鏈前真實性審查規則”與“入鏈后真實性審查規則”,在區塊鏈存證平臺種類紛繁、區塊鏈證據生成場景形態多樣的當下,法官在審查認定區塊鏈證據真實性時,還需要謹慎應對,區塊鏈證據規則的體系化建設方面,可以考慮制定更系統、更有針對性、可操作的規則指引,比如從區塊鏈證據的存證規則、取證規則、認證規則等方面展開,或從區塊鏈證據的證據能力審查規則、證明力審查規則等方面進行,或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角度展開,區塊鏈證據規則的核心是證據真實性的審查認定規則,《在線訴訟規則》初步架構了在線訴訟中區塊鏈證據真實性審查與認定的規則,但還需要隨著科學技術發展而不斷完善、發展,此外,區塊鏈存證平臺可以分為私有鏈、聯盟鏈、公有鏈,聯盟鏈,還可以區分為司法聯盟鏈、商業聯盟鏈等;區塊鏈證據生成場景又可以分為鏈上直接生成、鏈下生成后轉化存證等型別,不同型別存證平臺和生成場景下形成的區塊鏈證據在審查認定規則方面也應該進行區分,
首先,確立區塊鏈證據載體真實性的審查判斷規則,要區分公有鏈、司法聯盟鏈、商業聯盟鏈、私有鏈等平臺型別設定不同的審查認定規則,例如,公有鏈生成的電子資料一般認為其真實性程度最高,在沒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認定;司法聯盟鏈的主要特征是鏈上節點包含司法機關、公證機關,既有技術安全性的支撐,也有國家與機構信譽的背書,鏈上所存電子資料具有極高的真實性,可以設定較為簡單的認定標準,商業聯盟鏈平臺存證的電子資料,可以先審查其有無進行公證保全,如有公證保全,其真實性認定的規則與標準可以比照司法聯盟鏈,若無公證保全,則需要從平臺資質、技術標準、儲存環境清潔性等方面進行要素式審查,設定較為嚴格的審查認定規則,
其次,要明確區塊鏈證據資料真實性的審查判斷規則,對資料真實性的質疑一般分為以下兩個層面:一是對上鏈后的資料真實性無異議,但對上鏈前的資料真實性存疑;二是對上鏈后的資料真實性提出異議,《在線訴訟規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對這兩個問題有了初步回應,但還可以從該證據是鏈上直接生成還是鏈下生成后轉化存證的場景不同進一步細化審查規則,對鏈上直接生成的區塊鏈證據,在無相反證據予以推翻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認定其真實性,因為從技術上看,鏈上直接生成的區塊鏈證據是依照技術規范形成的,篡改的可能性極小,而鏈下生成后轉化存證的區塊鏈證據,則需要設立相對嚴格的審查認定規則,包括設立根據轉存證據在入鏈之前的證據種類不同進行獨特性審查的規則,對轉存程序中保管鏈完整性審查規則等,
最后,區塊鏈證據內容真實性的綜合印證規則,《在線訴訟規則》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區塊鏈證據上鏈前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關聯印證資料進行判斷,并指出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說明,該電子資料也無法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其真實性,該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暗含了區塊鏈內容真實性的綜合印證規則,未來經過更多的實踐積累可以進一步明確、細化,區塊鏈證據內容的真實性,實際上是指區塊鏈證據所指向的可以證明的案件事實的真實性,在解決了區塊鏈證據載體真實性、區塊鏈資料真實性的基礎上,可以進一步明確規定區塊鏈證據內容真實性的判斷規則,即法官應當結合具體案件的爭議焦點,判斷涉案的區塊鏈證據所指向的案件事實與其他證據所指向的案件事實是否能夠相互印證,從而判斷區塊鏈證據內容的真實與否,
作者:段陸平 羅恬漩
作者單位分別為廣州大學法學院、同濟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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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區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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