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布前鏈家員工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一案的刑事裁定書,被告人因不滿作業調整,刪公司9TB資料,
北京一中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韓冰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應予維持,
北京一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
2018年6月4日14時許,被告人韓冰在位于本市海淀區上地三街福道大廈三層的鏈家網(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鏈家公司),利用其擔任鏈家公司資料庫管理員并掌握公司財務系統root權限的便利,登錄公司財務系統服務器洗掉了財務資料及相關應用程式,致使公司財務系統無法登錄,
鏈家公司為恢復資料及重新構建財務系統共計花費人民幣18萬元,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韓冰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韓冰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盤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洗掉,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依法應予懲處,
海淀法院判決:被告人韓冰犯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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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還原一下當時的場景,以下為刑事裁定書原文: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0)京01刑終490號
原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韓冰,男,40歲(1980年11月25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學文化,案發前系鏈家網(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資料庫管理員,住北京市朝陽區,因涉嫌犯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羈押,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北京市海淀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王璐,北京市邦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指定辯護人王禹婷,北京市邦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韓冰犯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一案,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19)京0108刑初398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韓冰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核實有關證據,認為本案的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
2018年6月4日14時許,被告人韓冰在位于本市海淀區上地三街福道大廈三層的鏈家網(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鏈家公司),利用其擔任鏈家公司資料庫管理員并掌握公司財務系統root權限的便利,登錄公司財務系統服務器洗掉了財務資料及相關應用程式,致使公司財務系統無法登錄,鏈家公司為恢復資料及重新構建財務系統共計花費人民幣18萬元,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韓冰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并予以確認的被告人韓冰的供述,證人周某等人的證言,司法鑒定意見書,技術服務合同,銀行電子回單,發票,情況說明,MAC地址行為日志,鏈家公司檢索主機名詳單,勞動合同,電子郵件,會議紀要,微信群聊天記錄,員工資訊,扣押筆錄,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韓冰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盤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洗掉,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依法應予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韓冰犯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上訴人韓冰的主要上訴理由為:監控錄像等證據證明其沒有實施犯罪,其不是可以進入被害單位內網且有Yggdrasil主機名的唯一用戶,證明其電腦中存在sherd及rm命令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在其電腦中檢索到的關于Mac地址EA:36:33:43:78:88的記錄與其無關,有可能是該MAC地址的設備訪問其電腦留下的,被害單位刻意制造維修費用,且沒有證據證明被害單位損失,故其不認可被害人的損失數額,
上訴人韓冰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應疑罪從無,電子資料鑒定意見的起始基準時間晚于案發一個多月,不能確定在此期間電子資料有無修改,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韓冰實施洗掉行為的準確時間以及韓冰實施了使用命令攻擊洗掉行為,不能排除系有漏洞和程式問題導致外介質因素入侵,是否造成系統全部癱瘓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洗掉資料大小不明確,18萬元損失的認定證據不足,沒有第三方機構評估、鑒定等證據,韓冰具有主觀惡性不大,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等從輕情節,
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韓冰及其辯護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證據,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同,一審判決所據證據,經審查,證據的收集及質證符合法定程式,能夠證明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對于上訴人韓冰及其辯護人所提本案存在多重合理懷疑,應當認定韓冰無罪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國家資訊中心電子資料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2018年6月4日14時至15時期間,IP地址為10.33.35.160的終端用戶遠程以root身份登錄鏈家公司服務器并通過執行rm、shred命令洗掉資料檔案、擦除操作日志等,而該IP地址于6月4日14時17分被分配給MAC地址為EA-36-33-43-78-88、主機名為Yggdrasil的設備使用,該IP地址為鏈家公司福道大廈3樓交換機所覆寫網路區域,而韓冰具有root權限且于案發當日在上述IP地址的網路覆寫區域內上班,經司法鑒定確認,韓冰電腦的主機名為Yggdrasil,與登錄服務器執行洗掉、擦除命令的電腦主機名一致;韓冰電腦的MAC地址雖不是EA-36-33-43-78-88,但其電腦中安裝有用于更改MAC地址的軟體WiFiSpoof,且在其電腦的相關檔案中檢索到多條與上述MAC地址相關的記錄,綜合案發后韓冰的表現,以及對具有類似權限人員所用電腦的鑒定結論等情況,能夠確定韓冰實施了洗掉鏈家公司財務系統服務器程式資料的行為,上訴人韓冰及其辯護人所提的相關辯解及辯護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上訴人韓冰所提監控錄像證明其沒有實施犯罪的上訴理由,經查:視頻服務器和涉案四臺服務器均未與標準時間校準,無法判斷監控時間與服務器時間的時間差,無法以視頻時間和服務器時間排除韓冰作案的可能,故對韓冰的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上訴人韓冰及其辯護人所提認定被害單位損失的證據不足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鏈家公司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財務系統資料修復系專業性強、時效性高的技術類作業,鏈家公司在被洗掉系統后緊急聘請第三方公司進行財務資料恢復作業,不屬于刻意制造費用,技術服務合同、服務報價單、銀行電子回單、發票等證據證明,鏈家公司基于財務系統受損而支付修復費用18萬元,一審據此認定被害單位損失,證據確實充分,故韓冰及其辯護人的相關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均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韓冰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盤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洗掉,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且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一審法院根據韓冰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關 芳
審 判 員 鮑 艷
審 判 員 孫 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韓 峰
書 記 員 孟丹丹
此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在韓冰的一審刑事判決書中已指控被告人韓冰犯破壞資訊系統罪,原審被告人韓冰不服,曾提出上訴,
刪庫一時爽,但毀了自己的職業生涯,斷送了自己的前程真心不值,最后希望我們的程式員對于任何涉嫌違法的事件,都要保持一顆敬畏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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