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易性金融資產
2.1、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務處理
2.1.1、交易性金融資產取得時的賬務處理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XX-成本【公允價值】
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取得時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支付的價款】
借:投資收益【交易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其他貨幣資金等【支付的交易費用】
2.1.2、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的賬務處理
1>收到取得時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墊付,是上一家的收益,不涉及投資收益】
貸:應收股利/應收利息
2>持有期間應得的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
①對方宣告分紅或利息到期時:
借:應收股利/債券利息
貸:投資收益
②收到股息或利息時: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貸:應收股利/債券利息
3>資產負債日,交易性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與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①資產負債日,公允價值上升(升值)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XX-公允價值變動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②資產負債日,公允價值下降(貶值)時: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XX-公允價值變動
2.1.3、交易性金融資產出售時的賬務處理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XX-成本
交易性金融資產-XX-公允價值變動【或借方】
投資收益【差額,或借方】
2.1.4、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不需扣除已宣告未發放現金股利和已到付息期未領取的利息)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即轉讓金融商品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互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人下一會計年度,
【注意】稅法不看實質而是看法律,
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賣出價-買入價)/(1+6%)*6%
借:投資收益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2.2、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要點總結
2.2.1、取得時
1>初始入賬金額-- 取得時的公允價值(=總價款-交易費-已宣告未發放股利或已到期未領取利息) 作為初始入賬金額
2>交易費--不計入初始入賬金額,計入“投資收益”借方(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3>已宣告未發放股利或已到期未領取利息--不計入初始入賬金額,計入“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
2.2.2、后續計量
1>利息、股利--持有期間應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息均計入“投資收益”貸方
2>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2.3、處置時
收到的總價款-資產的賬面價值 的差額倒擠計入“投資收益”的貸方或借方
2.2.4、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實行差額征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對應計入“投資收益”借方或貸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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