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 第十章 專利侵權判斷與法律責任
- 第一節 侵權判斷
- 一、直接侵權的判斷
- 二、間接侵共同侵權的判斷
- (一)幫助侵權
- (二)教唆侵權
- 第二節 法律責任
- 一、民事責任
- (一)〈侵樹民事訴訟
- (二)侵權民事責任
- (三)消除影響
- 二、行政責任
- 三、刑事責任
- 相關鏈接
第十章 專利侵權判斷與法律責任
第一節 侵權判斷
一、直接侵權的判斷
《專利法》第11條給出了構成直接侵犯專利權的三項基本要件:
(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
(2)實施了專利;
(3)法律未作特別規定,
其中,第(1)項要件較好理解,第(2)項要件在前面的章節已經做過說明,以下僅就第〈3)項
要件進行說明,就法律的特別規定而言,主要表現為以下情形:
(1)行為人實施的是現有技識訓者現有設計;
(2)依照《專利法》第69條的規定,相關實施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3)相關實施行為取得了實施特定專利的強制許可;
(4)相關實施行為屬于依法對國有企事業單位重要發明專利的強制推廣應用,第(2)~(4)種情形前已說明,以下僅就第(0種情形即現有技術/現有設計抗辯略作說明,
《專利法》第62條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產品外觀設計屬于現有技術/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這意味著,如果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儼品外觀設計屬于現有技術/現有設計,可以直接以此作為侵權抗辯,不必選擇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法院或者管理專利作業的部門在采信被控侵權人提供的證據認定其實施的技術/產品外觀設計確屬現有技術7現有設計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判定不構成侵權,不必考慮專利權是否有效的問題,
二、間接侵共同侵權的判斷
本人雖然沒有直接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但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將構成對專利權的間接侵權/共同侵權,間接侵權/共同侵權的典型表現是幫助侵權和教唆侵權,
(一)幫助侵權
《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解釋二》第21條第1款規定:“明知有關產品系專門用于實施專利的材料、設備、零部件、中間物等,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將該產品提供給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杈的行為,權利人主張該提供者的行為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定的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教唆侵權
《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解釋二》第21條第2款規定:“明知有關產品、方法被授予專利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積極誘導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利人主張該誘導者的行為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定的教唆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節 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一)〈侵樹民事訴訟
1.原告資格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有權提起侵權訴訟的人分為兩類,專利權人和利害關系人(第60條),“利害關系人"又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其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
2.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原則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僅在經最高院特別指定的情況下,其他的中級法院才有權管轄(《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規定》第2條),北上廣知識產權法院和各地方知識產權法庭的管轄遵從相應的特別規定,另外,依照《關于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式若干問題的決定》,原由高級法院審理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等上訴案件,集中到最高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理,
(2)地域管轄
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規定》第5條第1款),其中,“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囗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以及“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規定》第5條第2款》
3.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通則》關于2年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專利法》第條第1款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但在持續侵權場合,訴訟時效的計算有所不同,《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規定》第23條第2句規定;“權利人超過2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在該項專利權有效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民法總則》施行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變為3年,上述規則在3年的基礎上繼續適用,
4.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也不例外,但是,對于方法專利杈人來說,要發現及證明專利方法已經被他人使用是很困難的,因為專利權人無法進人他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調查,而單憑同樣的產品又不能證明他人使用了專利方法,為了解決這個難題,《專利法》第61條第1款規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
5.專利權評價報告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作業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后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杈糾紛的證據(《專利法》第61條第2款),《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規定》進一步明確: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第8條第1款第2句);原告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或者判令原告承擔可能的不利后果〈第8條第1款第3句)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在授予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
定公告后,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就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第條第1款》
6.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與中止訴訟
根據《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規定》第8條至第12條的規定,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涉及訴訟中止問題時,應當分別清況作以下處理:
(1)侵犯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
被告請求中止訴訟的,應當在答辯期內對原告的專利權提出宣告無效的請求(《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規定》第8條第2款)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法院一般應當中止訴訟,例外的,可以不中止訴訟(《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規定》第9條),被告在答辯期間屆滿后才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法院不應當中止訴訟,但經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除外(《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規定》第10條)
(2)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
法院受理的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即使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法院也可以不中止訴訟《《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規定》第11條)
7.臨時措施
專利侵權訴訟中涉及的臨時措施包括訴前行為保全、訴前證據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上述臨時措施主要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
(二)侵權民事責任
1.停止侵權
被告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權利人請求判令其停止侵權行為的,法院原則上應予支持;例外的,基于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法院也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訴行為,而判令其支付相應的合理費用(《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解釋二》第26條)
2.賠償損失
(1)賠償數額的確定
- 約定優先
權利人、侵權人依法約定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或者賠償計算方法,并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依據該約定確定賠償數額的,法院應予支持(《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解釋二》第28條) - 無約定可循時適用法定規則
A.四種基本方法
根據《專利法》第65條的規定,在沒有明確的約定可供遵循時,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的確定依次有以下四種基本方法:
(a)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
(b)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規定》第20條第2款第2句,
另外,《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解釋一》第16條第1款強調:“人民法院依據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應當限于侵權人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因其他權利產生的利益,應當合理扣除,
(c)參照許可使用費的倍數確定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型別、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專利法》第65條第1款第2句、《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規定》第21條前半段》
(d)按照法定賠償的規定確定
當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均難以確定并且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斬訓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時,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型別、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依照《專利法》第65條第2款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規定》第21條后半段)
B.兩個特殊問題
(a)合理開支的賠償
如果權利人主張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合理開支的,法院可以在按照前三種方法確定的賠償數額之外另行計算(《專利法》第65條第1款第3句、《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規定》第22條)
(b)分攤規則
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是另一產品的零部件的,應當根據該零部件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作成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解釋一》第16條第2款)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為包裝物的,應當按照包裝物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作被包裝產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解釋一》第16條第3款)
(2)賠償責任的免除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杈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在行為人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前提下免除行為人的賠償責任,但行為人仍應停止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例外地,使用者能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可繼續使用(《專利法》第70條、《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解釋二》第25條第1款
(三)消除影響
在構成專利侵權的同時,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很可能粗制濫造、質量低劣,甚至可能造成一些人身傷亡事故,從而嚴重敗壞了專利產品的聲譽,以致專利權人的商譽受到損害,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責令侵權人消除影響、澄清事實,為專利產品正名,
二、行政責任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地方管理專利作業的部門分別負責管理全國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作業,開展專利執法活動,另外,海關在進出口環節進行相應的行政執法活動,
三、刑事責任
根據《專利法》第63條的規定,假冒專利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216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應注意,“假冒他人專利”與“侵犯他人專利權"并不完全等同,
相關鏈接
- 【知識產權基礎】第一章 專利權的客體
- 【知識產權基礎】第二章 專利權的主體
- 【知識產權基礎】第三章 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
- 【知識產權基礎】第四章 專利申請檔案
- 【知識產權基礎】第五章 專利申請、審批的原則
- 【知識產權基礎】第六章 專利申請、審批的程式
- 【知識產權基礎】第七章 專利權的內容
- 【知識產權基礎】第八章 專利權:權利限制
- 【知識產權基礎】第九章 專利權的終止與無效
- 【知識產權基礎】第十章 專利侵權判斷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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