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 | 祝濤
出品 | CSDN(ID:CSDNnews)
近日,一起關于GPL著作權糾紛案裁判文書公示,在一審中,法院指出GPL 3.0協議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具有合同性質,可認定為授權人與用戶間訂立的著作權協議,屬于我國《合同法》調整的范圍,

法院稱,被告使用了附帶GPL 3.0協議的開源代碼,卻拒不履行GPL 3.0協議規定的使用條件,根據GPL 3.0協議第8條自動終止授權的約定及《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被告通過該協議獲得的授權已因違反協議而自動終止,被告因失去權利來源而構成侵權,
一審判定兩侵權被告公司賠償原告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并停止侵權行為,
此判例稱得上是國內首個明確GPL 3.0協議的法律效力的案例,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明確違反開源軟體許可證的侵權法律責任,一方面可以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止他人對開源軟體的不正當利用;另一方面能夠有效保護授權人的利益,使他們保有繼續創作的動力,促進源代碼共享和知識的傳播,
案情梳理
原告:濟寧市羅盒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福建風靈創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風靈公司)
被告:北京風靈創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風靈公司)
(福建風靈公司系被告北京風靈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被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
原告濟寧市羅盒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獨立開發“羅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虛擬引擎系統 V1.0”(簡稱 VirtualApp V1.0),
- VirtualApp于2016年7月7日在Github網站上傳了VirtualApp的初始源代碼共計31097行次日附加了LGPL 3.0協議,2016年9月10日,將LGPL 3.0協議變更為GPL 3.0協議,
- 2017 年 10 月 29 日,原告公司在 VirtualApp 后續開源版本中洗掉“適用 GPL 3.0協議”的表述,
- 2017 年 11 月 8 日,原告公司為 VirtualApp V1.0取得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據國家著作權局頒布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記載,VirtualApp V1.0的著作權人為原告,開發完成日期為2015年2月28日、首次發表日期為2015年7月18日、權利取得方式為受讓、權力范圍為全部權利,
- 2017年12月30日由Lody提交的更新(對應Git碼為8e6d9cd925af55b53a7e93046c469dd69676c38b)的CHINESE.md檔案內載明“VirtualApp(中文名為羅盒)2017年8月份正式公司化運作,當您需要將VirtualApp用于商業用途時,請務必聯系QQ1*****購買商業授權……VirtualApp源代碼將于2017年12月31日停止更新”,
- 2018年9月26日,原告委托廣東鑫證司法鑒定所鑒定被訴侵權軟體“點心桌面”App(V6.5.8)與原告涉案軟體VirtualApp(2017年12月30日在GitHub網站上的開源版本)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
鑒定意見載明:送檢的“VirtualApp”源代碼與“點心桌面”軟體安裝包反編譯得到的源代碼共有421個可比代碼檔案,其中有27個可比代碼具有高度相似性,有78個可比代碼具有一般相似性,有308個可比代碼具有實質相似性,有8個可比代碼不具有相似性,
另該鑒定意見的分析說明中載明:雙方可比代碼所在的目錄結構相似,且雙方對應目錄中同時有“lody”目錄,而“lody”為原告代碼的開發者,在原告代碼有多處的注釋都表明(原告代碼中均有注釋“@authorLody”),而這種目錄相似情況和上述代碼相似程度在軟體的獨立開發程序中是不可能存在的,
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訴,
法院裁定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系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涉及開源軟體的相關問題,根據雙方訴辯意見及舉證情況,本案爭議焦點主要有四點,
焦點一:GPL 3.0協議的法律效力,
其一,GPL 3.0協議的內容具備合同特征,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其二, GPL 3.0協議具有合同性質,可認定為授權人與用戶間訂立的著作權協議,屬于我國《合同法》調整的范圍,
根據GPL 3.0協議第8條“終止授權”的約定,授權人許可用戶在遵守許可證規定的前提下行使某些權利,但用戶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若用戶違反GPL 3.0協議的使用條件來復制、修改或傳播受保護的作品,其通過GPL 3.0協議獲得的授權將會自動終止,一旦用戶違反了使用的前提條件,將導致GPL3.0協議在授權人與用戶之間自動解除,用戶基于協議獲得的許可即時終止,用戶實施的復制、修改、發布等行為,因失去權利來源而構成侵權,
焦點二:原告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首先,現有證據可以證明原告系Github網站上開源軟體VirtualApp的著作權人,其次,原告提起本案訴訟無需貢獻者的同意或授權,“若開源專案的起訴維權需經全體貢獻者一致同意或授權,實則導致維權行為無從提起,”最后,GPL 3.0協議僅限制授權人不得向用戶主張任何專利權,而并未限制授權人對違反許可協議的用戶主張著作權,因此,原告的訴訟行為并未違反GPL 3.0協議關于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
綜上所述,原告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焦點三:被訴行為是否侵害原告的著作權,
首先,針對原告在VirtualApp后續開源版本中洗掉“適用GPL 3.0協議”的影響,根據GPL 3.0協議第4條、第5條的規定,只要后續版本中有使用先前開源版本中的源代碼,并且先前版本使用了GPL 3.0協議,則后續版本也必然受GPL 3.0協議的約束,因此,VirtualApp后續開源版本仍然受GPL 3.0協議的約束,
其次,GPL 3.0協議并未限制用戶進行商用,只是必須遵守開源的規定,原告雖在GitHub網站上宣告禁止用戶對VirtualApp開源代碼進行商用,但根據GPL 3.0協議第7條、第10條的規定,附加條款適用的情形和內容是明確的,限制商用不在其列,授權人亦不可以對GPL 3.0協議所授或確認權利的行使施以進一步的限制,
最后,被訴“點心桌面”App(V6.5.8)應當遵循GPL 3.0協議向公眾無償開放源代碼,被告福建風靈公司使用了附帶GPL 3.0協議的開源代碼,卻拒不履行GPL 3.0協議規定的使用條件,根據GPL 3.0協議第8條自動終止授權的約定及《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被告福建風靈公司通過該協議獲得的授權已因解除條件的成就而自動終止,被告福建風靈公司對VirtualApp實施的復制、修改、發布等行為,因失去權利來源而構成侵權,
焦點四:若侵權成立,被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被告福建風靈公司作為“點心桌面”App(V6.5.8)的開發、運營和發布者,依法應承擔停止侵害VirtualApp著作權的行為,對使用了VirtualApp的“點心桌面”軟體立即停止提供下載、安裝和運營服務,鑒于被告福建風靈公司系被告北京風靈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的情形,因此原告指控兩被告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騰訊公司對其“應用寶官網”上可能存在的侵權行為制定了相關規則、設定了投訴渠道,且對被訴軟體作了及時下架處理,原告亦未對被告騰訊公司提出具體訴請,因此,被告騰訊公司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關于賠償問題,法院認為,開源軟體大多都是免費的,但授權人付出的開發成本是必然存在的,按照侵權獲利來承擔賠償責任更為公平合理,因此法院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50萬元,
判決結果
- 被告福建風靈創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風靈創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濟寧市羅盒網路科技有限公司VirtualApp著作權的行為,即對使用了VirtualApp開源代碼的“點心桌面”軟體立即停止提供下載、安裝和運營服務;
- 被告福建風靈創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風靈創景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濟寧市羅盒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
- 駁回原告濟寧市羅盒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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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鏈接:
-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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