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5日,因員工李某在合資公司接私活,九次方大資料資訊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次方公司)將其開除,被法院判定賠償李某20.7萬元,雙方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存爭議,經二審判決,駁回九次方上訴請求,維持原判,12月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這起勞動爭議的民事判決書,

圖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接私活應不應該被公司開除?從法院公布的文書中,我們理清了事件的來龍去脈,

原、被告主張
九次方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九次方公司無須向李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7萬元,
九次方公司向二審法院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依法改判九次方公司無需向李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7萬元,由李某承擔本案訴訟費,

2015年3月26日,李某入職九次方公司,擔任移動研發主管一職,雙方簽有勞動合同,工資標準為每月23000元,九次方公司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按月向李某支付工資,工資已支付至2019年8月15日,
2019年8月15日,九次方公司向李某送達《勞動合同解除通知》,載明:“李某……鑒于您在我公司作業期間存在以下行為:
1、在教育縱隊APP專案期間,未經公司允許,將為合資公司開發的APP專案的源代碼上傳至阿里云私有服務器;
2、在教育縱隊APP專案期間,利用職權便利,私自收受合資公司財款,嚴重違反相關法律,且對公司經營秩序造成重大影響;
3、在教育縱隊APP專案期間,利用職權便利,以個人名義向對方私自無理索要巨額財款,嚴重違反相關法律,且對公司經營秩序造成重大影響;上述行為已嚴重違反《九次方源代碼管理制度》《九次方大資料員工手冊通用版V2.0-201809》、以及國家的相關法律,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法規,因此我公司決定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對您做出如下處理:1.自2019年8月15日起與您解除勞動關系,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2019年12月18日,仲裁委就申請人李某與被申請人九次方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爭議一案作出裁決書,裁決如下:
一、九次方公司于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二十萬七千元;
二、九次方公司于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李某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未休年休假工資七千九百三十一元零三分;
三、駁回李某其他仲裁請求,九次方公司不服該裁決,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裁決書載明查明事實如下:
針對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九次方公司主張如下:
1、作業期間李某利用職權便利與其公司業務合作單位朋程勤學公司相識,后李某為該公司提供勞動,負責開發某專案,并從該公司收取相應報酬,該行為已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以及公司員工手冊中關于不得兼職的規定;
2、由于李某與朋程勤學公司之間發生爭議,所以朋程勤學公司無奈向其公司進行反映,朋程勤學公司稱李某涉嫌敲詐高額的專案費用,在該公司未能滿足李某高額費用的情況下,李某拒不交付專案源代碼,且私自將朋程勤學公司的專案源代碼上傳至阿里云私有服務器,李某的上述行為已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以及公司源代碼管理制度中的有關規定,給其公司的經營秩序造成重大影響;因此,其公司向李某送達了上述《勞動合同解除通知》,并提出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
李某不認可九次方公司的上述主張,并主張如下:
1、朋程勤學公司系九次方公司的合資企業,其是按照九次方公司高級執行副總裁吳某的安排同團隊一起為朋程勤學公司開發專案,九次方公司的負責人以及法定代表人均知曉此事,其并非私下兼職,且九次方公司在向其送達的《勞動合同解除通知》中未提到兼職一事;
2、由于其是按照九次方公司領導的安排為朋程勤學公司開發專案,所以朋程勤學公司應與九次方公司就源代碼一事進行溝通,而不是向其索要源代碼,且其不存在將源代碼上傳至其本人私有服務器的行為;
3、由于為朋程勤學公司開發專案需要經常加班,所以朋程勤學公司的負責人陳某曾在微信作業群中告知其所在團隊,會向參加該專案的作業人員額外支付一些辛苦費,溝通后朋程勤學公司將該費用轉入其父母的銀行賬戶,再由其以現金的方式平均分發給團隊的其他作業人員,先后轉賬過2筆,每筆金額14850元,其不存在向朋程勤學公司索要、敲詐錢款一事,
九次方公司亦不認可李某的上述主張,并主張李某是在其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帶領其公司團隊為朋程勤學公司開發專案,此外,其公司確持有朋程勤學公司的股份,吳某曾系其公司高級執行副總裁,但已離職,
九次方公司就上述主張提交有員工手冊(首頁、目錄頁、第7頁、第8頁及員工簽字確認頁)、銀行付款回單(朋程勤學公司向李震父母轉賬的交易記錄)作為證據,李某對員工手冊中的本人簽字真實性認可,但主張九次方公司并未組織學習;李某對銀行付款回單的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證明目的,
2020年12月3日本案庭審中,經詢問,九次方公司稱不認可其公司是違法解除,若法院認為其公司是違法解除,認可仲裁裁決計算賠償金的計算方式和金額,李某稱認可仲裁委認定的賠償金金額,
另查明,九次方公司在李某為上海新朋程資料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朋程公司)開發涉案專案時系新朋程公司股東,
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法院認定如下:
1、九次方公司提交如下證據:
(1)九次方大資料員工手冊及員工手冊培訓確認表,證明李某已經于2016年12月12日在員工手冊簽字,確認其已經接受員工手冊培訓,對其上內容悉知并認可,該手冊載明:十一、違紀的處理……員工有以下情形的視為嚴重違紀,公司有權立即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補償,……(14)員工利用作業時間從事非公司安排的作業的,或非作業時間從事第二職業的;
(2)李某與朋程勤學公司領導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電子郵件截圖,公證書,陳某和彭某的證人證言,證明李某向其客戶公司索要工資,要求對方將工資轉賬至其父母(李某、姜某)銀行卡,足以證明李某與客戶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或勞務關系;李某向客戶公司表示如果不支付額外15萬元,就不交付作業成果;李某在與客戶公司領導聊天程序中說臟話,態度極為惡劣,客戶公司不給他額外的錢,就擺出一副窮兇極惡,敲詐威脅的姿態;李某未經公司允許,將為客戶公司開發的APP專案的源代碼上傳至阿里云私有服務器,嚴重危及客戶公司及其公司的資料安全,嚴重違反公司違章制度,
(3)銀行轉賬憑證,證明李某、姜某是李某的父母,客戶公司按照李某的要求分四次將給李某的工資轉賬到其父母銀行卡,上述證據顯示朋程勤學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姜某、李某銀行賬戶分別轉賬7425元,摘要均為“工資”,于2019年4月15日向姜某、李某銀行賬戶分別轉賬7425元,摘要均為“3月份工資”,
(4)事假停薪申請,證明李某的證人吳某在2019年2月起長期存在事假狀態,并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對本案所涉事項無關,
2、李某提交以下證據:
(1)電子郵件及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吳某證人證言,證明九次方公司聲稱其接私活,與其他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實際是公司領導吳某安排的,而且公司總負責人潘某也知曉,
(2)收條、勞動合同,共同證明涉案專案是由李某、吳某2兩個團隊負責專案研發,因為涉及到下班以后的作業和過年期間的加班,所以陳某主動提出給兩個團隊資金補貼,提出全部補貼給李某,由李某發給團隊其他人,收條證明李某收到上述款項后分發給了團隊人員,勞動合同證明收條上人員是九次方公司的員工,北京企信數知科技公司是原告的全資子公司,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九次方公司向李某送達的《勞動合同解除通知》上所列解除理由是否成立,法院對此論述如下:
第一,根據現有查明事實,九次方公司與新朋程公司存在關聯關系,九次方公司安排李某、吳某2等人為新朋程公司研發專案,李某并非九次方公司主張的私下兼職,
第二,李某父母賬戶所收取的朋程勤學公司款項系李震與新朋程公司事先溝通好由新朋程公司向李某等研發人員發放的額外補貼,由李某統一收取款項后向其他研發人員進行分發,并非利用職權便利,私自收受合資公司財款,
第三,九次方公司在《勞動合同解除通知》中認定李某存在下列行為:未經公司允許,將為合資公司開發的APP專案的源代碼上傳至阿里云私有服務器;利用職權便利,私自收受合資公司財款,嚴重違反相關法律,且對公司經營秩序造成重大影響;利用職權便利,并以個人名義向對方私自無理索要巨額財款,嚴重違反相關法律,對公司經營秩序造成重大影響,但九次方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現有證據并不足以作為證明上述解除理由事實存在的充分依據,
第四,由于后續補貼未發放,李某與新朋程公司彭某在微信溝通交付代碼問題時產生矛盾,以致李某向彭某發送了不文明語言,并要求盡快發放補貼,李某的發送不文明語言的行為確系不當,但考慮前后語境及背景,其行為并不構成嚴重違紀,
綜上,九次方公司基于《勞動合同解除通知》中所述理由提出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依據,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李某要求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九次方公司應當依法支付賠償金,仲裁委裁決九次方公司向李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7萬元并無不當,法院予以認定,對于雙方均未起訴的仲裁結果部分,法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
一、九次方大資料資訊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7萬元;
二、九次方大資料資訊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李某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5日未休年休假工資7931.03元;
三、駁回九次方大資料資訊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裁定:
本案爭議點在于九次方公司向李某送達的《勞動合同解除通知》上所列解除理由是否成立,九次方公司在《勞動合同解除通知》中載明李某存在以下違紀行為:
1、未經公司允許,將為合資公司開發的APP專案的源代碼上傳至阿里云私有服務器;
2、利用職權便利,私自收受合資公司財款,嚴重違反相關法律,且對公司經營秩序造成重大影響;
3、利用職權便利,并以個人名義向對方私自無理索要巨額財款,嚴重違反相關法律,對公司經營秩序造成重大影響,
但九次方公司在本案提交的現有證據,并不足以作為證明李某存在上述九次方公司據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嚴重違紀行為,同時九次方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李某的行為對公司的經營秩序造成了影響,因此九次方公司基于《勞動合同解除通知》中所述理由提出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依據,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九次方公司應當依法向李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現九次方公司表示對仲裁裁決的賠償金數額不持異議,故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九次方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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